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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如何施行面临考验

时间:2014-04-14 10:5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诉法已通过,争议仍在,但共识毫无疑问:让这部法律真正有权威。法律需要解释,但应保证忠实立法本意,不曲解不越权;如何让“小宪法”的

一部法律,各自解读?——新刑诉法如何施行面临考验

2012年04月07日    浏览次数为次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诉法已通过,争议仍在,但共识毫无疑问:让这部法律真正有权威。法律需要解释,但应保证忠实立法本意,不曲解不越权;如何让“小宪法”的诸多亮点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将对执法机关提出更高要求,最根本的是,每个执法者的基本理念,都应当是“宪法法律至上”。


  许多人也许不知道刑诉法究竟改了什么,但可能都听说过“73条”。新刑事诉讼法里这个被称为“合法秘密逮捕”的条款,其知名度远远高于自己的“母体”,不少人爱拿它指称突然发生的失踪事件。


  “小宪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众已开始观察和揣摩新法将来的形态,执法机关的一举一动备受考验。


  各种会和书


  新刑诉法成了各地各司法执法系统的学习和调研重点。


  2012年3月27日,最高法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公检法中第一个进行全国规模学习新刑诉法。


  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到各省、市涉及刑事诉讼法的部门,都组织了类似会议,一般是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官员、各部门领导,或者各高校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作为主讲,不少专家都在赶场子。


  参加完北京市检察院的一场专题讲座后,北京市一名基层检察官说,“可能因为时间比较短,主讲人先讲辩护制度的修改,但讲到后面时间不够,整场下来变成从辩护角度来给我们检察官培训了。”辩护与检察官的控诉职能刚好是相反的。


  在最高法培训会议上,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强调要“依法用好用足简易程序”。一名参会法官说,“法院都挺高兴的,以后我们就省事了”。现行法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实践中“可以”变成“可以不”,以至开庭时往往只有法官和被告人。


  3月28日,公安部开始全国公安机关同步直播的“公安机关大讲堂”,新刑诉法是该活动的第一场主题。公安部政治部主任蔡安季要求加强对刑诉法修正案的学习研究,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最近接受媒体采访称,将制定下发具体意见,推动该法在司法行政系统的学习宣传贯彻。


  律师界的培训更注重对实践的应用。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培训的重中之重是交叉询问的技术。


  “长期以来鉴定人、证人是不出庭(作证)的,所以(这一)询问证人的方法一直很少用,此次修法用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等组合拳强化证人出庭,所以交叉询问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张青松说。


  各大出版社顺势推出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市面上将出现至少19个版本的“刑事诉讼法解释”。


  法律出版社的是“唯一由权威立法机关署名编写的权威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则“权威出版”刑诉法系列;新华出版社主打的是编者郎胜;检察出版社的版本是由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担任主编,一举出了八卷,成为此次最厚实的一套书。


  这些新书推荐的发布大多距新法公布只有十天左右。人民法院出版社在“两会”闭幕第二天就发布四本新书预告。检察官蓝向东在微博上发出疑问,“怎么那么快就出书了呢!?坐肥鸡(飞机)也赶不出来啊?”


  他接着又补充道,“不过还是要搞一本先睹为快滴。”


  竞相解释


  不过,无论哪一“权威”释义,即使是立法工作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版本,“条文释义”只是办案参考工具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


  司法解释则不同。按照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两高”司法解释权,规定最高法、最高检有权分别对法院审判工作及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2012年3月19日,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条文正式公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强调,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制订工作要确保在该法生效之日同步施行。


  最高检也称,将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清理、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解释、执法规范,及时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最近,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公安机关将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部门的司法解释或相关实施的细则,不仅是对法律的细化,也带有对法律的理解。82岁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他担心司法解释有可能被加入部门的利益。


  “这种解释一般分两种,一种将已有条文往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释,另一种是扩张权力式解释,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规定。”陈光中说。


  已有前车之鉴。上一次刑诉法修订是在1996年,此后,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与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少相互矛盾甚至打架的情况。直到1998年1月19日,实施一年后,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各部门之间的管辖权问题,并且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在六机关规定出来之后,仍产生越权解释现象。陈光中介绍,上述规定实施四个月后,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的起算与刑诉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同,可能使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混为一谈,从而无限制地延长拘留的期限。


  此次新刑诉法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新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该条文可作不同理解。最高法院通报最高检察院的复核结果,是全部死刑复核,还是只是就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的部分?“最高法院会说了,核准死刑的数字是机密,我都通报了不就泄密了。”陈光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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