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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的分割(2)

时间:2013-08-29 00:5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来学习网为您提供关于论夫妻财产的分割 第2页的2009年最新总结、毕业论文、范文、作文等免费文章。本站一切文章均来自会员投稿,原作者享有著作权,本站享用使用权,如需转载,请保留出处(来学习网)。本站文章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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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的分割 第3页 最新作文、总结、范文、毕业论文

时间:2006-10-07 19:55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3298次

    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及利益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甚至难以认定是财产和权利,但它又确实能体现也或转化成一定的财产利益。对这种财产利益如何认定?应不应该加以分割?笔者认为,在财产分割中仍应予以适当考虑,这样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才能体现法律的平衡功能。
    与以上情况本质上类似的是夫妻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在别一方面的支持下,在夫妻财产投入下,学得某种技术,掌握了某种技能,获得了某种资格,从而为今后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奠定了基础,这种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变成了一方的技术、技能、资格,显然,它不能认定为财产,但又能给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比如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夫妻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完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本来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失公平。《意见》第16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对婚后共同财产“自然毁损、消耗、灭失”及无形转化的情况,没有规定,那么可否参照?或者说上述规定仅指有形财产、实物财产的“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笔者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考虑,对这种难以认定为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转化的情况,应通过在财产分割时确立新的原则来解决。即应把夫妻对家庭和对另一方的贡献及财产来源确立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
    3、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明确和适当扩大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哪些财产归入夫妻个人财产,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权利的弊端,有利于避免因所有权不明确,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夫妻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从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同时适应了当前人们日益强烈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需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包括了两类财产。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二是依法应视为夫妻共有或在夫妻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处理的财产。前者,《意见》中细分为六种;后者包括有:(1)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和进行翻建、修缮、装修的增值部分;(3)婚后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4)结婚时一方或双方的亲属、朋友赠与的礼金、礼物,或者婚前口头表示赠与,结婚时或结婚后实际取得的礼金、礼物;(5)对无法查清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有。从上述划分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较宽泛的,而相比之下,对个人财产从法律上明确的甚少,目前比较明确的有个人专用物品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及结婚时间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有学者提出应以劳动所得共同制代替婚后所得共同制,将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尽管有所超前,失之偏颇,但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法学界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对个人财产保护不力的看法。
    笔者认为,个人特有财产与公民的身份密切相连,以下几类财产应明确划分为个人特有:(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取得的财产权利(婚后转化的情况除外)。应特别指出的,婚前个人取得的财产权利应明确为个人所有,这种权利同时包括一部分期待权。例如某女婚前父亲去世,婚后政府落实政策,妇方分得遗产3000元,尽管这3000元是婚后具体取得的财产,但婚前女方已获得了这一权利,离婚时应明确认定为归妇方个人所有。同时这部分财产也包括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孽息;(2)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前文已述;(3)专供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4)夫妻一方职业和业务爱好上必需的专用财产;(5)一方因人身性质所得的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及权利;(6)一方比赛的奖杯、荣誉性物品。这里值得提出的是一方获得的奖金不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4、建立较完备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占有、处分、使用、管理、收益仅有概括性的规定,即“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随着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增多,处理起来难度大,并且大量存在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如以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的一方借另一方未同意撕毁已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本应共同偿还的债务推托给一方偿还等等;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完善,  目前应对生产、经营性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夫妻财产管理人制度,由双方约定一方为管理人,或法律规定一方为管理人,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主为管理人,另一方全权委托,管理人有权行使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的权益,而权利后果则由双方承担。但为处分行为时,就共同财产的全部、共同财产的不动产部分进行处分以共同财产为赠与行动时须征得非管理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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