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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的分割(4)

时间:2013-08-29 00:5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完善这一制度,应从以下着手: 1、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和约定的范围内容 我国现有约定财产制由于规定极为简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完善这一制度,应从以下着手:
    1、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和约定的范围内容
    我国现有约定财产制由于规定极为简单、笼统,实际上是赋予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属于任意性约定。就其范围和内容而言,双方既可以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但只能是夫妻财产,其内容可涉及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分割等诸方面。
    2、关于约定的条件和形式
    约定既然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权成要件,即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双方自愿;必须内容合法,不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除此之外,由于夫妻财产用途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就其内容合法方面应有针对性作也明确规定。例如约定必须确保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之必需;约定不能免去一方应尽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约定不能损害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利;约定不能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等约定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公证。口头约定,一般不予认定,但对双方都承认,无异议的,或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也可确认。
    3、关于约定的时间
应明确婚前和婚后都可以,一些国家主张限于婚前约定,难以适应婚后财产变化,不符合我国夫妻财产状况。

 


[参考资料]
婚姻法》第十三条,1980年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
《新婚姻法》2002年4月28日
《宪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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