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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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963号 【发布日期】1990-08-07 【生效日期】1990-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 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 (1990年8月7日国税函发<1990>963号) 郑州市税务局:1990年6月18日沪税地(1990)38号《关于对未投产或营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领受的印花税列举凭证要否贴花的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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