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形象可以分为“虚构角色”形象和“真实人物”形象两种。在美国,真实人物形象的相关权利被称为“形象权”,是指“每一个自然人固有的、对其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进行控制的权利。” 虚构角色形象权则称之为“角色权”,其权利指向涉及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包括“在电影、电视、动画等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动物或机器人等,也包括用语言表现的作品中的虚拟形象。” 其实商标一旦成长为驰名商标,商标的结构也从三元结构转换成二元结构,此时驰名商标就走出了商品或服务的庇护,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成为商标所有人商誉的形象代言人,该商标就如同驰名的“真实人物” 和“虚构角色”那样获得形象权的保护,任何盗用该形象的商业行为都属于侵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形象权。有论者认为形象权有以下特征 (一)形象的整体性。即表现主体个性特征的要素整体,真实人物的形象,是指可以用来指示自然人的那些身份要素,上将这些要素称之为“可指示性要素”。毫无疑问,驰名商标符合该特征,因为商标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指示(或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与形象权的“可指示性要素”是一致的。 (二)形象的知名度。形象必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形象可商品化的前提。这主要是因为非知名人物、角色的形象商业开发价值很低,难以为商家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在商场上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的商标,它完全符合“形象的知名度”的要求。 (三)形象的商品化。形象的商品化,是指相关主体对知名形象的商业性利用。具言之,这种使用能给形象所附载的商品带来广泛的认知度,能给形象的利用者带来一定的经营优势。也就是说该形象对商品具有的宣传促销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可以说,驰名商标对顾客的吸引力就如同多情的少女施展爱情的魔力使无数男生竞折腰。难怪可口可乐公司推广部的副总裁狂言:“假如可口可乐的资产毁于一旦,拥有‘可口可乐’名字的人能够随便走入一家银行,轻易得到一笔贷款,而后重建一切。” 其实,如果“可口可乐”不是驰名商标,没有对顾客的强大吸引力,其资产毁于一旦,其命运只能是完蛋。但是,听听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毫无疑问,驰名商标能够给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营优势”。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完全符合形象权的所有特征,用形象权保护驰名商标是应有之义。有:标章案。在该案中,被告达拉斯公司未经授权制作和销售制成标章形式的美国曲棍球联盟的队标,因而成诉。在该案中被告仅仅是制作和销售了商标本身。法院指出:“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并未将商标复制件附着于任何商品和服务上,而是直接将其出售……。”其实,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运用混淆理论、联想理论还是淡化理论都会出现困难,因为被告根本没有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根本没有所谓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商标自身成了商品。但是,如果我们把驰名商标看成是其所有人的“形象”的话,我们就可以跳出认定是否混淆、是否淡化的的沼泽地,利用形象权来保护驰名商标良好的商誉不被他人侵占。当然,这种把驰名商标当作商品来销售的行为只是个别情况,绝大多数的情况是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根据混淆理论、联想理论或淡化理论,我们必须讨论这种使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联想或淡化的后果(弱化、丑化、退化)”,而“混淆的可能性、联想或淡化的后果(弱化、丑化、退化)”本身就争议颇多。“就混淆之虞而言……法官完全可以基于其心里反映的对于是否存在混淆之虞作出自由判断。”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