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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2013-01-04 22:15来源:古林 作者:秋日之吻 点击:
郑州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9 )张商初字第1263 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山。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亚琛,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女,1978 年

郑州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9 )张商初字第1263 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山。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亚琛,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女,1978 年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任进,郑州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反诉原告王×诉反诉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亚琛,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任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 年1 月2 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租赁天一之珠北座211 室,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为 元,半年一付。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原告如约交付了半年的租金 元,另付5000 元作为室内财产保证金及合同违约金。入住后,经被告及物业公司同意,原告在211 室安装了自行购买的两套美的中央空调,每套价格为9990 元,安装材料为5100 元。2009 年6 月25 日,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返还空调及安装材料遭拒绝。为此,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美的中央空调两套又安装材料,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 元。
被告(反诉原告)王×辩称:你知道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原被告双方没有解除租赁合同.原告到目前为止未将房屋交付被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王×提出反诉称:被告于2009 年1 月2 日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原告进入以后,将原告房屋内的办公隔断拆除,并在被告的天花板上打洞安装了空调,被告还按合同约定为其改造了房门及通风设施。原告诉称双方解除了合同,并无此事。为此,请求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自2009 年8月起半年租金 元。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原告在2009 年7 月10日左右已经搬离了争议房屋;被告要求涨租金,或让我们承担租赁税费;在我们办公室内进行办公用品调整时,物业公司不允许我们调整,结合上述三点,我们失去了房屋正常经营的目的。对方将我们的空调扣下了,而且在2009 年7 月10 日,所有的房屋钥匙已交给了被告的丈夫。另外,房屋没有2009 年度的安检和消防证明。对方要求的租金已经不存在了,因为事实己经不存在了。改造房门等等时他们自已经营的需要,与我们无关。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 年1 月2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联通势芬口天一之珠北座211 室出租给原告,年租赁费 元,交款方式为半年一次( 元), 2009 年2 月10 日期开始计宜: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09 年1 月2 日至2011年2 月9 日;被告负责将房屋的门及排风改造完毕;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及合同违约金5000 元,作为房屋门窗、资产的财产安全的担保及合同违约金,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的结构。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半年的房租并入住。2009 年4 月20 日,原告在租赁房屋安装美的中央空调两套,空调及安装费用 元。2009年7 月,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搬离了租赁房屋,没有拆除安装的空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购买及安装空调支票三份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因发生纠纷,原告搬离了租赁房屋,双方的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交纳20 09 年8 月后的房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文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安装的空调及安装材料,被告应予返还。双方不能证明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对纠纷的产生及合同的解除,均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合同违约金5000元,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生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于2009 年1 月2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美的中央空调两套及空调安装材料。
三、被告(反诉原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证金(及合同违约金)2500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33 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50 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尚会

审判员 张克峰

审判员 于东镇

二00 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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