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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宝典(二)

时间:2013-02-23 08:31来源:西垂清風 作者:大海心缘 点击:
买房宝典(二) 文/西北凹狼 导读:买房,是我们大多数人目前的主要工作,但是大多数人对房地产并不是很了解,对房子不专业。我只是从一个角度希望能给各位些许的参考! 1:气候条件 阳光是否充足、空气是否清新、是否一年四季都“大风起兮尘飞扬”。 2:居民
买房宝典(二)

文/西北凹狼

导读:买房,是我们大多数人目前的主要工作,但是大多数人对房地产并不是很了解,对房子不专业。我只是从一个角度希望能给各位些许的参考!

1:气候条件

阳光是否充足、空气是否清新、是否一年四季都“大风起兮尘飞扬”。

2:居民素质如何

它决定了购房者将与哪些人交往,能在何等程度上满足购房者的社交需要。

3:街道与交通状况

如晚上是否有路灯、晴天是否一地灰,雨天是否一地泥、交通是否方便等。

4: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状况如何

如住家附近是否有幼儿园。学校、医院、银行、邮电局等。

5:商业网点是否齐全

如购物是否便利。

6:环境状况

如是否有晨跑、散步或者遇狗的空间。

7:住宅布局是否合理

如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是否宽阔,不要因为狭窄而相互妨碍等。

需要强调的是,区域因素中,以人文环境最为重要。

一、 办理房屋买卖过户须提交的材料:

1.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书。

2.出卖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3.产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 出卖公私房屋须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三、买卖房屋,双方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四、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五、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购买前注意的几个方面

第一类:虚假广告

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来源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样板房”也耍花招,一些开发商利用样板房欺骗消费者,样板房质量、结构与实际所交房不符、装修中利用视觉误差、家具尺寸相对缩小等进行误导。

应对: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

第二类:配套设施

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完美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许多的承诺并不到位。

应对: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开发商提供的配套设施不配套,麻烦就多了。

第三类: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房地产开发商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从而吸引了许多买房者。但一些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受到保障。

应对:最好不要购买这类商品房。至于想买低价房的业主或投资者,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具有市场品牌的楼盘。

第四类:物业管理

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或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应对: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

第五类:逃避债务

借破产逃债是许多公司常用的伎俩。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常常将资产转移到另一项目中,或隐匿财产,抽逃资金,做假账造成破产的假象,搞假破产。

应对:业主可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要分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同时,明察暗访项目公司的实际财产。

六类:乱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通常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超出核准的价格收取管理费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赚取收费差价。

3.擅自增加项目建设,而将费用分摊给业主。

应对:业主应积极参与,选出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这样业主委员会可以挑选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解除与信誉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七类:购房合同

购房者与地产销售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有空白的地方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但如果双方没有补充条款,就应该注意合同的空白处别让开发商做了手脚。

应对: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画上横线。

第八类:房产证拖着不办

有些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在三个月之内办理房产证,但有时好几年房产证依然没办下来。几年来每次去找开发商,对方都有一套托词,用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正在办理”。

应对:购房时看商品房是否“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专家提醒年轻人购房注意几方面:

意见1:不必过分关注楼市波动,考虑自身实际最重要

年轻人怕买了新房后价格下跌,这导致很多新人买房时花大量时间精力预测房价。结婚买房跟纯粹投资房产不一样。对于自住客户而言,需要考虑的是内在的因素:资金初步积累、还贷不影响日常生活等因素。

意见2:婚房最佳地段是交通方便,兼顾双方上班时间成本

两个人如果工作区域不同但都很稳定的话,建议偏重考虑太大。由于父母年事已高,年轻人在强调独立时,住房应距离父母较近。

意见3:量力而行,先小后大

许多人买房只顾面积大,结果迫使自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承受很大的还贷压力。专家建议,可以先买二手房以后换新房,也可以先买小房后换大房。

意见4:为孩子和父母考虑,做长远打算

有些年轻朋友为了二人世界,就对以后必须棉队的小孩抚养和老人同住等不做思量,结果买了小的又换大的,既费神又费时。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不单单基于二人世界的生活方式,考虑空间大小。

首先注意验看有效证书。许多房产项目在预售时,有效证书不是很全,虽然缺少部分证书不一定真会有风险,但如果某个项目假造证书的话,则会有很大风险,购房时一定要注意。

面积是影响房屋总价至关重要的因素。防止面积欺诈非常关键。有关面积的问题,在合同中一定要详细再详细,尤其要避免因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误差过大给购房者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慎签认购书。买房第一步是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交一定额度的定金。建议购房者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定金该如何返还,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留意购房合同文本。购房者应和发展商签署由房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这些文本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较少出现发展商拟定的“不平等条约”。

房价与物管费要分签。一般购房者缴纳按购销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房屋面积计算出的房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消费者的侵害。所以,购房者应该将物业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明确交房日期。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为逃避责任,常常在交房时大做文章,购房者应注意签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地确定为“×年×月×日”,同时,还要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需承担的责任。

注意所买房产是否已被抵押。在购房前消费者应核验开发商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须注意该证书上:“有关他项权利证明”栏内是否注明上述抵押。如有上述情况,购房者应注意核验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已抵押的部分。

明确违约责任。在预售契约中一定要清楚约定责任,最好明确约定违约金,有些发展商要求客户在签定正式预售契约后,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中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有所不同,购房者要注意协议统一,以免日后扯皮。

网上购房注意事项

网络信息的快捷给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互动的平台,对购房者来说,是弥补信息不对称缺陷的有效方式。但是目前房地产电子商务刚刚起步,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法规制度上都还不成熟,网络购房虽给购房者带来了方便,但是也有风险。租房子注意事项

天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玲认为,网上购房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保存网页上所记载的关于房屋及房屋所在小区的各项介绍与说明。因购房人是通过网页上的记载来决定是否购买的,同时网页上记载的内容可随时进行更改,而在地产商更改之后,作为购房人将无法再行取得,故建议购房人通过公证机关对决定购买的项目的网页及内容办理公证手续,以作为发生纠纷的相关依据。

2.注意将促成购买意向的网页上的相关内容签入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开发商通过网络发布的相关内容的性质属于开发商发出的邀请,最终买卖双方执行的内容将以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为准,因此,作为购房人应将网页上促成购买意向的内容签入合同,以使之具有更为充分的效力。

3.注意核实开发商的资质和企业法人资格。作为购房人,因对照网上了解到的开发商的名称、资质、法人资格等情况进行相关的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该项目的合法性。

4.注意核实项目合法销售所应具备的各项相关证件及许可证的取得情况。作为购房人应对网上发布的项目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合法预售、销售条件和项目是否存在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

5.注意核实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价款支付的银行账号的真实性,也可直接要求开发商就此向购房人出具公证书。

专家建议,从有效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购房人在经过网上“初选”,决定“下单”前,还要尽量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实地的考察。

境外人士购买国内商品房与一般的商品房购买流程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境外人士购房合同公证,是购房必须办理的法律手续。

境外购房者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应由公证处公证员在场,并由其对签订的购房合同出具公证书,经过公证的上述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须办理预售登记或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可以通过协议委托一方具体办理,另一方配合提供资料;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房产经纪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境外人士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过户申请手续的,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否则必须亲自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购房者常常处于弱势一方。预先详细了解和掌握购房时的细节,是购房者的必备功课。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完善,二手房交易逐渐增多。但是由于二手房买卖交易标的大,程序复杂的特点,造成交易纠纷发生频率大大增加。

二手房交易过程对于购房者来说,尤显烦琐。他们不但要关注房屋价格、物业管理、邻居住户等方面的问题,更要熟知某些交易环节的知识。特别是后者,实际操作中,二手房纠纷多集中在交易环节,因此为了防止不必要的麻烦,预先了解和掌握交易注意事项,对购房者来说是非常必要,同时也大有裨益的。

卖方身份的真实性

买卖最怕欺诈,如果连对方是不是真实的产权人都不能确定,那么交易的安全性就堪忧了。

交易时,买方可以查看卖方的房地产权证原件,或者可以委托中介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该房产的《郑州市房地产登记册》(简称“产调”)。产调上有标的房屋的基本信息,其中有几项需要特别关注:产权人姓名、租赁备案情况、房屋面积、共有人信息、抵押状态。

另外,在双方签订正式的《郑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必须验证卖方的身份证原件,并查看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如果共有人中有未满16周岁且没有身份证的,那就要查看该共有人的出生证原件。

卖方的还贷情况

若标的房产存在抵押,则卖方需要在交易过户之前,将该房屋内的抵押情况予以注销。

若卖方的抵押是在购进该套房屋时,由于抵押贷款而产生的,则他需要与银行预约还贷,并在取得抵押注销材料后,将全套材料送进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注销。此时,买方应当注意贷款银行确认卖方预约提前还贷所需的时间。

一般来说,各大银行的预约还贷时间从2周至1个月不等,即从预约还贷之日起,需要经过上述时间,银行才接受还贷。这个时间直接影响到何时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交易。

购房贷款的审批程序

大多购房者购房需要贷款。因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最好能够熟悉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从而使贷款的申请能够顺利被批准。

一般来说,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税单、其他拥有的不动产证明,或者是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可以帮助买方贷到希望的数额。

但要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同样需要把好贷款关,不能轻信中介公司的贷款承诺。否则,延误了房产交易不说,可能还会给卖房者一个资信和诚信都不好的印象。

过户交易有新规

过户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点,是缴税。对购房者来说,契税往往是最关心的。新出台的政策对二手房的契税作了最新的规定。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仍然减半,按房屋总价的1.5%比例征收契税。非普通住宅则要按房屋总价的3%比例征收契税。

新政策对普通住宅的规定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单价在/平方米元以内,内环和外环之间单价在元/平方米以内,外环以外单价在7000元/平方米以内。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标准,方能作为普通住宅缴税。

其他交易环节

此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设立租赁以及是否备案。如果有租赁,则需要卖方在签约当日,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如果有备案,则需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和承租人办理完结租赁备案注销手续的时间。

另外,还要注意定金、各笔房款和产证的保管情况,如果担心交易风险,可以要求卖方把定金、房款和产证都保管于中介公司,并由中介按照合同的约定转交定金和房款。当然,还要确认该房屋内是否有户口,如果有,听听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则要确认卖方有没有户口迁入地,什么时候可以迁出,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专家们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

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约定房子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目前,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谨慎把 好运!!!

其他相关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经过初始登记才能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二、房地产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有什么作用

《郑州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取得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假如一个购房者签订购房预售合同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预售给第二个购房者,而第二次预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尽管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第二个购房者将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房地产是不动产,不动产的变动情况应当进行明示才能对抗第三人。2003年4月1日起修订的《郑州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明确了房地产交易必须进行登记,从而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有序进行。

三、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的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权利人自行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自办房地产登记。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发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登记,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证明。但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能侵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其代理行为只能有益于被代理人才能有效。

3、单位房地产登记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若委托他人代理登记,应出具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发证单位的号码。

(二)编号:房权证 字第 号。

“房产证”前填写北京市简称“京”。

“字第”前填写以市、区、县名称的简称字及国有、集体、私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涉外及其他房产的简称字(即:国、集、私、联、股、港澳台、涉外、其)。

编号由市、区、县分别按上述八类房屋产别顺序重新编定。如东城区的国有房产填写“东国字第00001号”。

(三)发证机关(盖章):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章。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的,要加写“等”字。

(五)房屋座落:按《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房屋座落地名和新门牌填写。

(六)丘(地)号:按“房屋登记表”的新地号填写,没有的填图幅号。

(七)产别:(填简称)

产别分为八类,即国有房产(国有产)、集体所有房产(集体产)、私有房产(私有产)、联营房产(联营产)、股份制房产(股份制产)及港、澳、台投资房产(港澳台产)、涉外房产(涉外产)、其他房产(其他产)。

私有产中凡是房改售房,在京房权证的下方,相应加盖“房改优惠售房”、“标准价出售房”、“成本价出售房”印章。

(八)幢号、房号:同一门牌号下的幢号、房号(按“房屋登记表”填写)。

(九)结构(填简称):分为钢结构(简称钢)、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钢混)、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混)、混合结构(简称混合)、砖木结构(简称砖木)、其他结构(简称其他)。

以幢为权属单元进行登记的,如有两种以上结构组成的,则以一种主要结构为准。

(十)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

房屋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层数。

房屋总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分别表示。如:地上十六层、

16

地下两层,表示为-2

房屋所在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

(十一)建筑面积:按房屋登记表中的面积填写。

(十二)共有人 等 人:“等”前填共有权人中持房屋所有权证人名称,“人”前填共有人总人数

(十三)共有权证号自 至 :填所有共有权证号。

(十四)房屋状况栏:最后一栏用作合计栏。如因房屋幢数较多,容纳不下时,填写“合计”栏,附“房屋登记表”,同时在房屋状况第一栏中注记“详见房屋登记表”字样。以下栏目均省略不填。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其余空项均应从左下至右上用斜线划去,以防私自填改。

(十五)土地使用情况摘要:使用年限与土地证号按土地使用证填写。

(十六)他项权利:

权利人:指他项权利人。

权利种类:指他项权利的种类,目前有抵押权、典权等。

权利范围: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定他项权利的房产范围。

权利价值: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的抵押金、典金。

设定日期: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规定的设定日期。

约定期限: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他项权利的期限。

注销日期: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他项权利注销的日期。

(十七)附记:用于记载与产权或房地产有关必须记载的事项。

(十八)填发单位(盖章):填写并加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印章。

(十九)填发日期:为制证日期。

(二十)房地产平面图:

粘贴房地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粘贴图应用胶水,以防霉变;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以防改换。

二、《房屋共有权证》

1.房屋共有权人:填核准登记持有本共有权证的共有权权利人。

房屋共有权人为法人、其组织的,填法定名称;房屋共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权持证人以外的共有权人、共有权证号,共有份额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

2.共有权人所占份额:按共有人所占份额比例填写。

3.《房屋共有权证》不附“房地平面图”及《房屋登记表》。

4.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他项权证》

1.房屋他项权人:填核准登记的他项权人。

房屋他项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法定名称:房屋他项权人为自然人的,填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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