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女士最近遇到麻烦:她名下一套位于黄浦区的商品房意向出售,原本已经谈得差不多的买家小樊突然被告知,自己已被限购。眼看着这笔生意要泡汤,林女士的心里十分焦急,因为她急需这笔售房款为儿子购买婚房。正当她四处委托中介继续寻找新买家之际,买家小樊通过中介再次联系到林女士,提出房子他还是打算买,但要用他一个郑州朋友的名字来买,钱则由小樊来付。 这是典型“借名”买房。借名买房行为,因其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但林女士却有自己的担心:如果小樊将来不想买,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贷款,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律师建议] 一般“借名”房屋买卖对于名义上的产权人(以下简称“出名人”)和实际产权人(以下简称“借名人”)之间的利益纠葛关注得较多,直系亲属范围 。但对出售方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则关注较少。如果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林女士所担心的问题,解决起来所花费的时间和周折是不容小视的。 专家建议,在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共同签署的上,除出名人签章确认之外,最好让借名人在居间上签章确认会支付一切款项,并承担由于付款不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若该房地产交易需要贷款,还应该让借名人书面确认会积极配合办理贷款。若出售方认为出名人并无实际购房能力,出售方可以要求出名人和借名人进行担保公证,以此来约束借名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