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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时间:2012-11-14 03:01来源:梅若雪 作者:将爱的乘客 点击: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 照上述标准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

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

收费标准执行。

二、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

执行;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直系亲属范围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

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

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

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

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元/年以上收取

律师服务费;

(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

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八、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对于直系亲属范围

九、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

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十、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

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十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天一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

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十二、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

)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十三、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

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十四、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五、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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