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程序审查是重点,管辖权切入出奇制胜 案件已经生效,财产已经被执行,当事人方兴志耗尽家财,申诉多年均无功而返。方兴志咨询了多名律师,均说案件再审没有可能,理由是:方兴志欠钱是事实,时效虽过但方兴志没有出庭没有主动提出,财产已经执行法院不会主动纠错。算方信志运气好,他遇到我的当天,方已经咨询了多家得不到满意结果,最后决定去高院门口碰运气,刚好那天我有事到高院。。。。。案件接手后,我从管辖权入手,写了再审申请书。。。不到一个星期法院主动打来电话,愿意将财产退回。直系亲属范围 。。。。。呵呵。 再审申请人方兴志,男,住南阳区永乐乡。 再审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比看直系亲属范围 。 再审请求事项:依法撤销乌山区人民法院(2010)乌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7年向某某市乌山区永乐乡农村信用社罗吏分社(现永乐乡已划归南阳区)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到期还款日为1999年1月25日。由于经营失误,再审申请人无力还款,该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再审申请人催讨任何款项。 2009年12月3日再审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起诉至乌山区人民法院,乌山区人民法院于是2010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2010)乌民初字89号。在总个审理过程中,乌山区人民法院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乌山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管辖严重错误。 乌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系纠纷,应依照《》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法院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事实是本借款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为南阳区永乐乡。虽然永乐乡2009年1月以前隶属乌山区,但永乐乡于2009年1月16日根据某某市人民政府高府办发[2009]10号文件成建制移交南山区管辖,并更名为南山区永乐乡。对该事实某某市政府、乌山区政府、南阳区政府官方门户网站等多家权威网站均有报道。而再审被申请人诉讼至乌山区法院的时间为2009年12月3日,此时永乐乡已经划归南山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乌当区人民法院无权对再审人与被再审人借款件进行审理。 因乌山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7)项之规定,即管辖错误的应当再审。 二乌山区人民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乌山区法院本身没有管辖权,在完全可以通知到再审申请人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完全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三再审被申请人即第三人某市乌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是本案适格的,系诉讼主体错误。看着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zhixiqinshudefanwei/2012/0908/32288.html。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无任何法律关系,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再审申请人方兴志1997年借款时的贷款方是乌山区永乐乡农村信用社,借款方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与永乐乡农村信用社具有借款合同关系。永乐乡农村信用社本身具备法人资格,有法人代表,是法定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它组织,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再审被申请人与永乐乡农村信用社为同一民事主体,或者具备法律认同的关联。本纠纷的适格主体应当是永乐乡农村信用社与再审申请人,而不是再审被申请人。 四未查明,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乌山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对事关当事人权益的诉讼时效问题只字不提。的诉讼时效为2年,永乐乡农村信用社从来没有向再审申请人主张返还权利,依法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乌山区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问题未依法查明,属事实不清,致使法律适用完全错误,严重侵害到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乌当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纠纷,再审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且存在严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诸多错误。特申请贵院依法纠正乌山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还再审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敬礼 再审申请人:方兴志 2012年5月16日 备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诉中所提方兴志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