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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外企贷款担保业务有新规定
2010-2-3 13:51:23 来源: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发国税函<2005>850号文件,对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做出如
下规定: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
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
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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