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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16:55:59 来源: 编辑: |
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其处分一直有严格限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国有股权质押没有明确的审批规定,但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股权转让审批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股质押一直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财政部于2000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国有股权设定担保应经审批。具体审批管理体制是: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因担保引起股权或有变动的,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发生因担保引起股权或有变动的,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于2001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审批管理体制作了调整。该通知第七条规定,“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该通知第十条规定,“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因此,银行接受国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质押的,只需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即可。如果银行接受上市公司国有股之外的国有股质押,仍然应当按照《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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