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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17:11:46 来源: 编辑: |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规定了保证债务的法定范围,即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时,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责。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指: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保证合同成立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利息。利息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也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的罚息。但于保证合同成立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增加的利息不在保证范围内。 3、违约金。违约金是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于债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债权的款项。违约金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违约金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权,当然也在保证范围之内。但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新约定的违约金不在保证范围内。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主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应向债权人偿储的赔偿金。无论迟延履行还是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均在保证范围内。 5、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虽不是当然地成为主债务的内容,但属于从属主债务的必要负担,是保证人在设定保证债务应当预见的,所以也应在保证范围之内。 二、变更债的关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队保证责任。 3、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在通知债权人之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里的串通,就是互相勾结,共同作弊,为牟取私利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例如,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不以履行合同为目的,债务人也明明不能履行债务,而相互串通,骗取第三人的信任,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到债务履行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然后获取该不法利益。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这里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情况,用以欺骗对方,使对方信以为真,违反真实意思,实施不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所谓胁迫,指威胁强迫,就是故意向对方以某将要遭受的危害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接受条件,实施民事行为。这里,危害是违法的,能够实现的,同时可以是身体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财产上的。不仅如此,有的还利用暴力或者职权,强迫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而实施不利于已的民事行为。除了欺诈、胁迫的手段外,债权人采取的其他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比如乘人之危的行为,即利用别人的危难,违反社会公德,趁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苛刻条件,迫使对方接受。上述债权人的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地位平等、自愿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违法行为。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如果具有以上这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就是不真实的,这种保证合同也就当然无效。但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串通,以及债权人的欺诈、胁迫等手段,而非保证人的过错。因此,保证人对于这种无效的保证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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