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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 17:12:08 来源: 编辑: |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主债权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权,比如借贷债权。利息指借贷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报酬。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 二、关于孳息的规定 债务履行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本能所生产或依物的用法所收获的产物,如同果树上结下的果子,如牛生下的仔牛等。法定孳息是指土地出租的租金、货币出借的利息或其他依法律关系所得的利益。但是,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将扣押抵押物的情况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那么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则不及于该法定孳息。 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所以抵押权人所收取的上述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应当首先用于充抵收取该孳息所需支出的费用。 三、关于出租财产的抵押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该种情况在银行抵押贷款中比较常见。以房地产等财产抵押的,在设定抵押前,有时该财产上已存在租赁法律关系。由于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在抵押前,而且在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已将财产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告知了抵押权人,应当认为抵押权人已对是否接受该抵押物作了考虑。如果因抵押而破坏租赁,则不利于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经济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因此,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该财产。 四、关于抵押物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抵押物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同时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于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方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同时受让该物。否则抵押人的行为则属于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属无效行为。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多少,与将来抵押权人行使和实现抵押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转让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如果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低于其价值范围内提供担保,以确保抵押权人未来实现抵押权时不受损害。如果抵押人拒绝提供担保,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于抵押人的这种转让行为发生在抵押期间,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限,抵押物即被转让而换取相应的价款,因此抵押人应当用此价款提前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不同意提前直接清偿的,也可以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待清偿期限届满时,再由第三人转予债权人。 五、关于抵押物价值的减少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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