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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的范围如何?

2010-2-3 17:12:34   来源:   编辑:
 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时,都允许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范围作了约定的,担保的范围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但留置权担保的范围不允许约定,原因在于留置权本身的特性。留置权的发生不象抵押权、质权以及保证那样,权利是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来设定的,而是因为出现了法定情形,即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一法律事实,债权人才产生留置权、留置权的产生是由于法定而不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因此留置权担保的范围自然也就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留置担保的范围已经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债权人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了。
                      《担保法》第八十三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直接由法律或者条例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无法定违约金标准或者虽有法定违约金标准但当事人不理会这种规定,而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条款,此种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法律承认约定违约金的效力。
                  损害赔偿金,是在保管、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即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由实施违法行为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常用的责任形式,由于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而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这里损害赔偿金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1)由于债务人逾期不付价款所发生的违约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2)留置物本身之隐有瑕庇所致的侵权损害之债。
                  关于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留置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保管义务。二是留置物保管费用如何合理限制。保管费用的开支应以必要为原则,即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无损所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支出方为合理。当留置权人与留置人对保管费用的支出发生争议时,法院将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裁定。
                  所谓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也就是实行留置权时所进行的必要支出。所谓实行留置权包括:(1)留置物折价,所有权归于留置权人,原债权消灭,留置权亦随之消灭。(2)将留置物拍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由此可见,行使留置权的费用一般包括:所有权转移时的签约、公示手续等费用,申请拍卖等拍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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