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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借款合同效力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的几种情形

2010-2-3 17:14:04   来源: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影响贷款合同效力的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贷款合同当事人缺乏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或权限当事人缺乏主体资格主要是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借款人没有取得相应主体资格的情形,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企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签订的合同也将被法院认定无效。当事人缺乏相应行为能力的情形包括无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不过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银行在从事私人金融业务时需注意此类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行为人缺乏相应权限主要指无权代理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则该代表行为无效。

二、贷款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受欺诈、受胁迫签订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四条,当事人受欺诈或者受胁迫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因是否损害国家利益而有所不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没有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

三、贷款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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