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贷款担保的重要方式。由中介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格评估,是银行确定抵押物价值的主要途径和普遍做法。在有效防控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抵押物评估范围和评估时间、认定评估机构的资格,有利于提高办贷效率、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一、抵押物的评估范围
按照农发行总行新担保办法规定,所有抵押物皆需经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但在实践中,笔者认为有些可以通过简单途径了解真实情况,且其价值易于确定的抵押物,如新购置的通用设备、运输工具、粮棉原料,以及新加工的粮油等,其价值不一定非要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这样不仅节省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提高了农发行的办贷效率。另据调查,不少中介机构出于收费方面的考虑,在抵押物评估过程中,按照委托人要求,将抵押物价值高估,使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降低。针对这种情况,国内商业银行都出台了相应措施,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抵押物价值确定,原则上应当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贷款行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与抵押人协商,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但须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审查确认。”因此,笔者建议对那些价值易于确定的抵押物,经贷款审批行认可,可由贷款行或者调查人员参照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与抵押人协商,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
二、评估机构的资格认定
依据农发行总行新担保办法规定,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应当由资格等级丙级以上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目前国内对中介机构核发评估资格证书的资格等级设定各异,物价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设定为甲、乙、丙级;建设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设定为一、二、三级;土管部门核发的为A、B级(限于土地评估);财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没有级别标识,这四种评估证书都是合法有效的。所谓丙级资格,是指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6月下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推行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最低等级。
由于物价部门核发评估证书时间较晚,以山东省为例,现已获得丙级以上资格并能正常开展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仅有128家(其中丙级127家,乙级1家),且地域分布不均,有不少县市没有具备丙级资格的评估机构,无法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另外,很多县市的房产、土地抵押登记部门都有指定的评估机构,这些指定机构多是持建设部门或土管部门核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农发行认可的具备丙级资格证书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常常不被登记机构认可。
为此,建议农发行取消对评估机构丙级资格的限制,改为“抵押物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评估资格证书、并经贷款审批行认可”。
三、抵押物评估资料的提报
在贷款申报前对借款人拟抵押财产进行有效评估,对准确认定抵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实践中,企业的贷款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并不仅仅取决于资产评估结果。如果借款人在贷款申报前出资评估了资产而贷款又未获准,则无疑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农发行声誉和客户的维护。据调查,其他商业银行也允许在贷款批复后、发放前进行抵押物评估。为此,建议农发行在抵押物评估时间问题上,可提出一般性要求,允许因企制宜。即原则上,拟抵押财产应在贷款申报前进行评估,贷款申报材料中应包括合法有效的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如考虑贷款审批不确定及抵押登记部门指定评估等因素,经审批行贷审委及审批人认可,也可以在贷款批复后、发放前进行抵押物评估。但在贷款调查报告中应予充分说明,并在贷款发放前将评估资料报送贷款审批行审核。
四、已办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评估
对于已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合同签订期间,建议视抵押物价值变动情况,确定再次发放贷款时是否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于价值处于升值或基本稳定状态的房地产等抵押物可不再评估。对于价值明显趋降的设备、运输工具等抵押物,可以重新评估,也可以采取降低抵押率、压缩贷款最高余额的方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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