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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与保险、信用证制度有何相同、有何不同? |
2010-2-3 17:24:05 来源: 编辑: |
工程保证担保,作为管理风险的一种手段,一种机制,它和保险、信用证制度有何相同、有何不同呢? 我们先来看看工程保证担保与保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二者相同的地方是: 1.标的相同。无论是保险还是保证,其保障的标的都是债权 人在合同中权利的实现。 2.性质相同。保险具有保证担保性质。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 时,即作了一种保证,即债权人由于保单中规定的原因受到损失,保险人即承担付款责任。这一点与保证并无区别。 3.主从合同关系相同。《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 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就工程保险而言,债权必须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必须有真实的工程项目,并有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保险人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即保险单,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合同。 二者不同的地方是: 1.合同当事人不同。保证担保合同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 债权人和保证人(即担保人),而保险合同中只有两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在保险过程中,事故一旦发生,保 险公司调查确证后,仅按事先约定的保额作经济赔偿。而保证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赔付的方式是多样的。以履约担保为例: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担保公司可以安排新的承包商接替遗留工程,也可以向原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它所需来帮助他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和业主协商重新开标,开标价格与剩余部分原价之间的差额由担保公司承担。如果业主对以上方式都不满意,担保公司还可以接收该工程,实行全额赔付。 3.损失产生根源不同。担保合同所涉及的损失有可能是由委 托人故意引起的,它可以起因于委托人无支付意愿或无支付能力,例如承包商宣告破产或债务人宣告无偿还能力等。而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损失,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是意外事件引起的。 4.损失承受人不同。通常情况下,担保人不会因履行担保责任 而蒙受重大损失。如果出现担保赔偿,保证人可以通过反担保的形式,向造成赔偿的责任方行使追偿权。保险则不同,保险中发生的损失最终是由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担。为了全面了解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的相同与不同,下面以图示来比较一下:
 6.接下来,我们来看工程保证担保与信用证制度的相同点、不同点。 信用证是由银行发出的一种具有一定担保性质的文件。发出信用证的银行向业主保证中标的承包商将履行合约,如果该承包商因故违约,银行将付给业主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通常为合同总造价的10%。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担保,也是三方关系,这是二者间的相同点。二者的不同有很多方面,为了避免赘述,我们用直接用图表的形式予以说明:
 通过以上比较,将增进对工程保证担保作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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