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投资担保网
 
首 页   担保公司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行业新闻 担保知识 典当知识 投资知识 理财知识 评估知识 公证知识    
 
河南兆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诚聘
法规 更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
·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案例 更多>>
· 本案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还是工伤损
· 西安第三建筑公司诉诉西安财经学院
· 房产作担保 如何才有效
· 关于风险抵押金
· 利用职务之便让单位作担保贷款借给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借款合同
·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诉吴嘉
·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诉钱志
当前位置:主页 > 诉讼保全担保知识 > 浏览

诉讼保全担保对诉讼保全制度运行的意义

2010-2-3 17:52:18   来源:   编辑: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行为,使其处于人民法院有效监控下的司法行为。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够被履行。一般认为,设立诉讼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被保全财产。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以满足权利人的主张。这对于预防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及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都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前提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极有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并带来一定的损失。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申请人申请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否则驳回当事人申请;对于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未能提供的,除了法院依职权保全外,同样予以驳回。但即使是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的,如果有错误发生,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或等值的担保,否则保全申请不予接受。所以,诉讼保全制度的实际运行,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担保并且该担保应当被人民法院所认可。可以说,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启动、决定了诉讼保全制度的实际运行。

最新添加的信息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投资担保品牌榜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短信咨询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30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