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行为,使其处于人民法院有效监控下的司法行为。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够被履行。一般认为,设立诉讼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被保全财产。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以满足权利人的主张。这对于预防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及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都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前提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极有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并带来一定的损失。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申请人申请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否则驳回当事人申请;对于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未能提供的,除了法院依职权保全外,同样予以驳回。但即使是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的,如果有错误发生,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或等值的担保,否则保全申请不予接受。所以,诉讼保全制度的实际运行,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担保并且该担保应当被人民法院所认可。可以说,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启动、决定了诉讼保全制度的实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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