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公司担保实质是一种信用担保,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信用保证相比,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既是对被申请人利益的担保,也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一、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债权保证是一种民事行为,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需双方的合意。但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是信用机构单方向法院提交担保函,担保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担保数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基本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很少有选择的余地。不仅当事人之间无须签定担保合同,担保人和法院也不存在任何担保协议。
第二、在适用法律上,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不适用担保法等民事担保实体法律,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信用担保进行审查。在担保关系的成立上,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依担保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即可成立,无须担保受益人的承诺;在担保关系的生效上,以人民法院的认可与接受为生效条件。
第三、在担保人的抗辩权上,因诉讼保全信用担保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所以担保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如保证期间抗辩权、保证时效抗辩等。
第四、在担保期限上,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具有依附性和不确定。一般的民事保证合同,因债务履行期限明确,所以担保期限固定。但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期限受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的影响和制约。只要案件没有审理完毕,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并且,二审终审制因审判监督程序存在而导致担保责任的解除变得难以预测。所以,诉讼保全信用担保的期限依附于审判程序并受制于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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