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投资担保网
 
首 页   担保公司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行业新闻 担保知识 典当知识 投资知识 理财知识 评估知识 公证知识    
 
河南兆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诚聘
法规 更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
·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案例 更多>>
· 本案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还是工伤损
· 西安第三建筑公司诉诉西安财经学院
· 房产作担保 如何才有效
· 关于风险抵押金
· 利用职务之便让单位作担保贷款借给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借款合同
·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诉吴嘉
·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诉钱志
当前位置:主页 > 诉讼保全担保知识 > 浏览

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方式和担保范围

2010-2-3 17:53:56   来源:   编辑:
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法院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实施保全行为,在出现保全错误时,担保措施则成为弥补被申请人损失的重要手段。第二,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法院司法权力滥用。当事人提起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款项或交付特定财物。而保全措施是否得以实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实现与否往往起到关键的决定性作用。但如果没有担保,法院则不肯轻易采取保全措施,这就会导致诉讼难以顺利进行。再有,申请人对什么财产该采取保全措施,一般是出于自我意识和判断的结果。而这种意识和判断很有可能和法院的裁判大相径庭。因此,对案件事实明确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一旦出现错误而又没有必要的风险化解方法时,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则无疑是法院滥用司法权力,偏离了公平公正的司法轨道。

就诉讼实践来看,诉讼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财产担保和非财产担保(保证)。对于财产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这是目前法律关于以特定财产提供诉讼担保最为清晰明确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争议的标的金额日益呈上升趋势,如果硬性要求申请人以与诉讼金额相匹配的特定财产提供担保,则无疑是加重其诉讼负担,拖延诉讼进程。而对于一些动辄争议金额上千万元的案件来说,要求申请人提供特定财产的担保更无疑是强人所难。在这种情况下,非财产担保则显示出了其优越性。非财产担保是指以诉讼外具备一定财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保全措施发生错误时,由保证人和申请人对诉讼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前,许多专业担保公司以此为契机,参与诉讼担保,分散担保的司法强制措施产生的风险,为减轻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负担、保障相关诉讼行为顺利进行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做出了贡献。

       诉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就财产保全担保而言,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就先予执行而言,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先行给付的金额;就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而言,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对于证据保全而言,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担保范围,这就给予了法院一定的裁量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可针对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

最新添加的信息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投资担保品牌榜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短信咨询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30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