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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信用担保的风险分析及规范管理

2010-2-3 17:54:44   来源:   编辑:
(一)风险分析

  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制度在实践中本身是被各级法院接受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的诉讼保全申请中,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一般不要求金融机构另行提供担保,而由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信用及资产作担保。但各个法院在是否接纳及如何接纳第三方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领域的问题上不统一,关键在于担心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责任是否会落空,从而给法院带来国家赔偿的风险。我们认为:

  第一、传统的担保方式并不能确保被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完全的保障。在传统的担保方式中,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交纳保证金或将担保财产置于司法监控之下。我们习惯的思维认为一旦申请不当须赔偿被申请人损失时,处于法院监管下的财产可以保证被申请人的损失得到补偿。但就如上文所说,我国目前的诉讼保全担保适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立被申请人对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如果因申请人的不当申请导致损失,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完全有可能因申请人拖欠工资甚至破产等被其他案件予以执行。

  第二、从审判实践看,被申请人提起的不当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和其它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样,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依然要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不可能因监管了担保财产而变成申请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担保人,亦无继续监管担保财产的法律依据及责任。而被申请人申请保全原担保财产,并不当然获得优先受权。法院在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赔偿诉讼作出裁判后,申请人或担保人拒不履行的,被申请人只能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它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依据现有的执行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供各债权人分配。

  第三、诉讼保全担保期限的依附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实质性财产担保的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制度导致了二审终审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申请人所提交保证金或担保物一般在申请人胜诉后即予以退回。如果再审程序改变了原审判结果,申请人须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时,则原处法院监管之下的担保财产已不复存在,被申请人也只能就损失要求申请人或提供担保物的第三人在物的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承担实际已转变为信用责任承担了。在不当保全赔偿诉讼中,申请人始终是第一义务人,如果保证金或者担保物属第三人提供的,对被申请人来说,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两个,损失的赔偿显然更有保障。但保证金或担保物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其风险显然远高于有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共同赔偿义务人的风险。

  所以,如果在申请人提供实质性财产担保的情况下,诉讼保全不当导致被申请人损失无法补偿的风险依然是存在的,那么,人民法院以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有风险继而拒绝接受信用担保方式在理论上是无法成立的。诉讼保全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讼保全不当引发的赔偿诉讼和受理的诉讼保全申请的数量是不成比例的。镇海法院自建院至今尚未发生一起诉讼保全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以微乎其微的风险理由,拒绝信用担保机构进入诉讼保全领域并为保全申请人设置高门槛,无异于因噎废食,让法律确立的当事人权利保障最有力的武器-诉讼保全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功能与作用,这与我们法院的司法职能、司法宗旨背道而驰。所以面对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风险,作为履行诉讼保全职能的人民法院来说,应当通过规范管理来达到信用担保风险的最小化,为诉讼保全制度作用和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

  (二)规范管理

  信用担保介入司法诉讼保全领域,对于法院来说是个新问题。镇海法院在制定诉讼保全担保公司担保制度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择优选择原则。担保行业是个新兴行业,仅镇海2008年就新开担保公司7家。所以担保公司之间存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的差别。因此,并不是每家担保公司都可以参与诉讼保全担保。确立准入资格时,我们确立了以下的标准:

  1、依法在镇海辖区的登记注册并且经营范围包含诉讼保全担保;2、注册资本在三千万以上;3、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4、建立了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了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5、按规定足额提取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7自有银行存款每季度不少于注册资本的60%;8、担保公司自身已被金融机构授信,具有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资格;9、担保公司股东出具承诺对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10、同意为司法救助等弱势群体案件提供免费担保。

  第二,适度与谨慎原则。和实物担保相比较而言,信用担保法院审查不易风险相对较大。我们在个案具体操作中遵循了以下几点:1、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2、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倍;3、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4、人民法院可以视个案案情要求担保机构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5、为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允许被申请人就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格有申请听证和异议的权利,担保公司应当就担保资格资信向对方当事人予以充分说明;6、为应对因级别管辖带来的大标的案件的风险,我们在接受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另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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