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仅对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条规定了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互相提供担保。
2003年5月实施的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担保的,中标人应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支付担保。”
建设部2004年8月发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05年5月出台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首次提出要在合同造价1000万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各工程合同的参与主体互负提供担保的义务,包括: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保证人可以是银行出具保函,也可以由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用可以计入工程造价并对担保金额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了业主支付担保合同书应与建设施工合同一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05年10月建设部确定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七个城市为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试点城市。
2006年12月建设部再次发布《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的为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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