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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

2010-2-4 9:10:14   来源:   编辑:
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广东、重庆、新疆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一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我部询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未与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合并的情况下,如何申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相关申请。为明确上述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审批设立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归口受理,征求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意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下发一个批准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在多个省级区域开设分店的申请,由商务部征求分店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局)意见,后者在征求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同意意见后,于收到商务部征求意见函一个月内答复。
  按照《办法》,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设立的企业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归口受理,征求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意意见后进行审批,下发一个批准文件,会签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后由外经贸厅(局)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在多个省级区域开设分店的申请,由企业注册地外经贸委(厅、局)征求分店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局)意见,后者在征求同级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等)同意意见后,于收到征求意见函一个月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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