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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规定

2010-2-4 9:13:51   来源:   编辑:
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可利用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贷款由政府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两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等微利服务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3、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4、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1、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2、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3、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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