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2)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3)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4)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5)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