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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0-2-4 10:22:04   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 交易会员   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 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节 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节 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上一页12 下一页 上一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的区别及如何选择证券公司 下一篇:股票证券的基本常识 [点击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 QQ/MSN 好友] [ 留言][ 举报][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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