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2、实施范围:任何单位 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3、原则: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4、场所:期货交易应当在贪污敲门的期货交易所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5、管理方法: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6、审批: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7、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8、会员: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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