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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则

2010-2-4 10:38:37   来源:   编辑:
 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定担保物权前的国家税收款的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特定时期未受清偿的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基于抵押权的法律属性,对该特定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按照正常清偿程序无法实现时,以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优先受偿。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担保机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在设定担保物权后,还需要注意在这些担保物上是否还存在其他的法定优先权,这也会间接和潜在的影响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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