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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当前我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通知

2010-3-1 17:13:16   来源:   编辑:
中国银行文件
中银险11999]321号
关于发送《当前我行对中小企业
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户,约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创汇总额的60%、40%和60%,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在保证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技兴国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开放搞活中小企业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重要环节。中央提出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它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并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开放搞活中小企业。同时要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这些重要举措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明确了我行支持中小企业的方向。

    我行一直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去年下发了《中国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对中小企业贷款等若干问题予以规范。截至1999年7月末,我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917亿元,比年初增加17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多增加36.24亿元。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也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转变。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总行制定了《当前我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该政策是我行信贷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补充和完善,现下发全辖贯彻执行。各行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当前我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当前我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

    一、行业政策 我行对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行业是通信、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型材料等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朝阳行业,以及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能够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二、地区政策 我行对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地区是经济环境、人才基础好,地方政策、法律法规健全配套,还贷意识好、信用好的地区。对于已建立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够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建立向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的“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地区,要优先支持。

    三、客户政策 我行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对象应该是那些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经营者品德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目前积极引导和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这些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于列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对于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能力差,经营管理混乱,产品缺乏市场,不符合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还款信誉不好、自有资金不足,无法提供可靠担保抵押手段的企业应限制或不予支持。

    四、利率政策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应该根据其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等因素分档次确定利率水平。实现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

    1.对信用等级为AAA、AA、A级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不低于法定利率;

    2.对信用等级为BBB、BB、B级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不低于法定利率上浮10%;

    3.对信用等级为CCC级及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不低于法定利率上浮20%,最高可至法定利率上浮30%。

    五、综合服务政策 利用我行整体优势,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创新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与支持。

    1.增加信贷品种,如买方信贷、与国家科技创新基金贴息配合发放贷款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利用我行国内外网点、筹资渠道、国际结算等多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进出口及国内结算等服务;

    3.开发、推广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如客户网络资金划拨、网上银行等,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的发展;

    4.通过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结合,帮助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六、分类指导政策

    1.区别对待、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选择一批有影响的技术创新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1)对于已具备独立科研开发实力、形成相当规模、拥有优势产品及一定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要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支持其保持竞争优势。 (2)具备基本开发、生产能力但尚未形成规模,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且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对此类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辅以其他全面金融服务,为其迅速壮大创造条件。 (3)创办初期有技术成果但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主要以风险投资基金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为宜,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我行可以根据情况贷款支持其继续发展。

    2.对与我行已有信贷关系,信誉良好,金融意识强,经营前景较为乐观,但是效益暂时欠佳的企业,可以在落实还款保证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贸易融资、封闭贷款、短期授信业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扭亏为盈。 3.对于我行不良贷款企业,要为企业提供信息,出谋划策,寻求合作伙伴,帮助企业转制,努力盘活我行不良贷款。

    七、风险控制政策

    1.按照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要严格审查,坚决制止重复建设。

    2.贷款要落实保证措施,对没有列入我行重点客户或目标客户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和抵(质)押率的确定要客观、公正、准确,对担保人的选择标准要从严掌握。对于已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地区,可接受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

    3.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开放搞活中小企业将我行产生的影响,及时跟踪企业改制的动向,提早介人企业改制过程,利用一切手段保全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1)要根据新《合同法》,检查我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贷款文件和抵(质)押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检查抵押物状况,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和手续要及时补办,以免在企业转制过程中给我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对于准备进行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的中小企业,要以新企业承担我行债务并还款保证作为企业改制前提条件。对于有条件偿还我行贷款的,要争取企业尽快还款; (3)对准备进行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中小企业,要落实还款人和还款资金来源,要求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我行贷款的还款责任; (4)对准备出售的中小企业,涉及我行贷款的,要积极介入企业资产评估中,对于由于评估不准、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影响我行信贷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出售后所得资金,应优先偿还我行贷款。

    4.对逃废我行债务的中小企业,要把握诉讼时效,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依法收贷的力度,最大限度的维护我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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