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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 17:57:11 来源: 编辑: |
家住市区昌安洞桥的汪某以绍兴市公证处出具错误公证为由,将市公证处告上法庭。昨天,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据悉,这是市区首例公证纠纷案件。 据汪某介绍,其父母共育有子女三人。早在1979年,父母就召集子女开了一个分房协商会,其妹妹当场表示放弃该房子的继承权,所以家人就决定将3间平屋平分给汪某及其弟弟。考虑到父母居住需要,大家商定待父母“百年”之后再对房产进行分割。 然而,在外地工作的汪某于2003年6月回家后,意外发现父母遗下的3间房屋已被拆掉,令他难以接受的是,其弟弟和妹妹已得到了相应的安置房屋,且已将房屋出租获利。 为此,汪某委托越州法律服务所调查发现,其妹妹和弟弟能分得房子的证据是绍兴市公证处所作的一份赠与公证书。 汪某说,他通过查证发现这份赠与公证书存在7处疑点,其中最明显的是,在公证书上签名的是市公证处的一个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取得公证员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在公证书上签名。此外,汪某认为这张公证书也不能证明自己父母及其妹妹曾到过公证处的事实,且公证内容也没有体现父母的真实意图,所以应依法予以撤销。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绍兴市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这份赠与公证,并提出了28,800元的赔偿要求。 去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事后裁定撤销此案。汪某对判决不服,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去年年底撤销越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越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昨天下午的开庭审理中,汪某又提交了新的证据,而市公证处的律师仍坚持认为,若汪某对公证书内容有异议,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复查,也可以起诉其妹妹等人,但起诉市公证处显然不妥当,并要求法院驳回汪某的起诉。 据悉,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只有公证员才可以对外办理公证业务,并且必须亲自办理。公证机构内部有部分工作人员虽然在公证机构上班,但暂时没有取得公证员资格,他们可以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但不能以自己名义办理公证,也不能在公证书上签名盖章。由于利益驱动,实践中多次发现这部分工作人员以自己名义办公证或借用、盗盖公证员印章的事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所以自始无效,因此在办理公证时,一定要查验经办人员是否持有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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