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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 17:57:29 来源: 编辑: |
王某多年前曾向李某借得人民币12万元。碍于好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求王某立下字据。后李某多次与王某联系,王某只是口头承认,仍不肯写欠条。李某遂向公证处申请对其与王某之间的电话通话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并结合其他证据构成了欠款的完整依据。 注:债务人虽口头承认债务的存在,甚至还许诺定期归还,但拒不出具书面的证明、借据或其他凭证,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对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电话通话内容或电子邮件、短信等非书面的交流方式进行保全,通过公证的方式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当然,公证机关只能就事论事进行证明,至于电话、电邮、短信的对方真实身份,则由当事人另外取得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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