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信介绍,他准备开一家私营企业,为了防止因经营失败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想与妻子约定将婚后购置的房产和汽车归妻子个人所有,其余资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他想询问如何申请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公证后如果他经营失败,资不抵债,约定给妻子的房产和汽车是否也应当用来清偿债务?
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合理约定在一些城市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这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新的形势下将日臻完善与成熟。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实行何种财产制度或者某项财产的分配及所有权归属等事宜所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即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书草稿;
3、有关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汽车的所有权证等;
4、其它有关材料,如家庭个人或夫妻财产清单、有关债权债务的证明等。
在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内容时应写明现有夫妻财产(含债权债务)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其他约定,如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原则;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的归属等。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的是“谁的债务谁负担的原则”。但须注意的是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应“知道”该夫妻有财产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的,则不执行这一规定,其夫妻进行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夫或妻一方欠债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上述王先生(丈夫)经营失败应清偿债务时,如果丈夫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告知债权人且债权人本人已“知道” 约定的情况下,不应该将约定给妻子的房子和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抵债。
李东明主任特别指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或妻在告知第三人自己与妻子或丈夫已签订了财产约定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途径。公证既能证明夫或妻已经尽到了告知“约定”的义务,同时也能证明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另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对于稳定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和减少由此引起的财产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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