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一个观点,即公证不是“治‘赖贷’的病”而是可以“防‘赖贷’的病”。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非诉讼证明活动,它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公证活动一般都发生在诉讼纠纷之前。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由公证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帮助当事人修改完善合同,这样,有利于排除隐患,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民事活动依法有序运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其次,公证机构不仅能审查借款合同形式上的(即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应当对借款合同实质性(即借款人有无偿还能力,贷后是否专款专用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所谓借款合同形式上的真实性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借款合同的客观存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均是真实存在、无矛盾和虚假;合法性一般是指从借款合同的内容到借款合同成立方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都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例如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借贷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机构开始启动受理程序,由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和《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实。
一、贷款方银行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1、银行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授权书。
2、申请公证的《借贷担保合同》文件。
二、借款方或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方和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授权书。
2、借款方和担保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借款方为法人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
4、借款方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即借款方资产情况的评估报告及财务报表、借款方证明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用于开发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屋开发合同》;用于购买原材料的,应提供《原材料销售合同》等。)
5、借款方或担保方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设立抵押、质押的,应提交董事会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公证员除对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外,还应当审查《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备,全文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因此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调查核实的权力。从而进一步保障了经公证的《借款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债权文书即《借款担保合同》经公证后,就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即借款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即银行就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公证书,债权人持该公证书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再经过诉讼程序。这样,不仅可以迅速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没,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给债权人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方面的损失。
综上所述,公证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范赖贷风险,为银行信贷工作保驾护航。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公证机构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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