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发布了新《保险法》司法解释。
由于本次《保险法》修订,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并且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适用于新《保险法》。
而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做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
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与新法精神保持一致,即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
第二,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反映保险审判司法诉求;
第三,促进保险业繁荣、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纠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在新《保险法》施行后,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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