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投资担保网
 
首 页   担保公司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行业新闻 担保知识 典当知识 投资知识 理财知识 评估知识 公证知识    
 
河南兆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诚聘
法规 更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
·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案例 更多>>
· 本案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还是工伤损
· 西安第三建筑公司诉诉西安财经学院
· 房产作担保 如何才有效
· 关于风险抵押金
· 利用职务之便让单位作担保贷款借给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借款合同
·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诉吴嘉
·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诉钱志
当前位置:主页 > 抵押担保法规 >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

2010-3-11 20:15:02   来源: 河南投资担保网5ask.cn/danbao  编辑: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发布了新《保险法》司法解释。

由于本次《保险法》修订,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并且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适用于新《保险法》。

而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做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

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与新法精神保持一致,即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

第二,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反映保险审判司法诉求;

第三,促进保险业繁荣、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纠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在新《保险法》施行后,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最新添加的信息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投资担保品牌榜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短信咨询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30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