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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房产继承问题
2008-8-6
我母亲2002年去世,父亲于2004年与原家里所请保姆再婚,我母亲和父亲有一共同房产,是我父亲单位房改房,我父亲于2007年11月去世,有一份打印并亲笔签名的遗嘱,但没有公证,内容是在其去世后此处房屋允许其第二任妻子终身居住,在其去世后此房产所有权归我,我想问的是:第一,在我父亲去世后,此房产的所有权问题是否可以解决----过户到我名下?因为房产所有权不能长期空置,这将引起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此处房屋政府将拆迁,所有权问题不解决无法进行拆迁;第二,我父亲对此处房产只拥有一半的产权,另有一半是我母亲的,因此他没有权利完全支配该房产的使用权,遗嘱中有关使用权的内容是否应视为无效?况且即使有效,该房屋由于不可抗力将被政府拆除,因此居住权约定是否也应视为自动解除?;第三,我父亲出资8万元,已为其第二任妻子在其老家购买一套房屋,面积比现在的这套还大,产权登记在其儿子名下,但购买文件中购买人是我父亲第二任妻子及其儿子,也就是说已为其居住做出了安排,这部分财产是否也可视为我父亲可分割的遗产?或者说做为抵销其遗嘱中原房屋居住权的安排?
 回复人内容:

1. 你父亲处置自己一半产权的遗嘱有效,依据为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该房产在你父亲过世后,你母亲自然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另一半所有权作为遗产应由你继承,可以过户到你的名下。

2. 房屋如果被政府拆除,遗嘱中的房屋使用权失去了标的物,居住权约定应视为自动解除。

3. 你父亲出资的8万元购买的房屋,尽管户主是你继母,但因夫妻共有的关系,仍要有一半属于遗产,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继承,你也有份。但其不能作为抵消房屋居住权的约定,这是两码事。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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