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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合同
2008-10-24
您好: 我于08年7月签约于一家公司。为固定年限合同1年。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车间主任批准并签字,但是公司以挽留人才为说法不批准!并表示:要走就要掏3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是招聘费(我是08年毕业的) 我们合同里面约定有:违约一方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 -------合法么?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限于第22 23 条! 我需要交么? 可是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违约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我需要么??? 我就要是要问我需要承担违约金么??、 需要承担经济赔偿么??? 谢谢
 回复人内容:

你好,相信你已经阅读过新的《劳动合同法》。首先,你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次,如果真如单位所说让你赔偿的是招聘费用那你就完全不用赔偿。最后,你对合同合同法第90条的理解不正确,只要你尽到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就没有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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