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9加入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房地产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房地产律师 在线咨询 房地产贴吧  
  房地产新闻 - 物业管理 - 房地产开发 - 商品房销售 - 二手房转让 - 涉外房地产 - 房地产抵押出租  
    郑州特邀房地产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
黄高伟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郑州二手房调查 价格超六
· 利海托斯卡纳三期交房风波
· 如何进行房地产转让
· 房地产行业:2011年房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 美国明年或将对豪宅业主开
· 公积金贷款 问题多多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当前位置:主页 > 房地新闻 > 浏览

新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08-12-5   来源:   编辑: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标准再次降低,过去“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今后,只有低收入者才能购买。为了保障“穷人”的利益,郑州市打算废止2005年实施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出台新《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由“家庭成员2人80平方米、3人以上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降低为“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60平方米、3人以上的80平方米”;同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也从不足80平方米修改为不足60平方米;另外,家庭经济收入的条件也降低了。不过,这些都还只是修改意见。

    昨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群众意见。

    改动一目标人群变了

    昨日公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老《办法》相比,核心修改是将原来的保障对象从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改为城市低收入群体,优先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这一改动首先体现在新老文件总则的首条,老《办法》中的“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变成修改稿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老《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摊面积较大的,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上浮。

    改动二建经适房要配建廉租房了

    老《办法》:只对物业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建设比例进行了规定,没有规定开发商要配建廉租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5%。

    新《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建经济适用住房时,廉租房的配建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10%。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

    改动三房子的面积降了

    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大房子,真正低收入者是买不起的,今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也变小了。

    老《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是,家庭成员2人的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为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新《办法》:家庭成员为3人以下(含3人)的,按60平方米计算,3人以上的按80平方米计算。小高层、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分别按照上浮15%、20%确定。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照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计算的意思是,只能享受这个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超过这个保障面积,要补交土地收益,大约每平方米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多交200多元。

    新《办法》还增加:那些已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核减已经享受政府优惠的住房面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减免的相关价款。

    举例说明:如果原来有一套40平方米的房改房,这次购买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享受4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其他要补交土地收益。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改动四申请标准改了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变成了低收入群体,申请条件有明显体现,收入和居住面积两项条件都降低了。

    老《办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是,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无住房或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新《办法》: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才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变化主要体现在收入上。

    老《办法》: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就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新《办法》:28周岁以上无房单身人员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可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为了防止一些富人造假,新《办法》增加了“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因出售、赠与等原因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原住房面积应当计算在有房面积内”。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人以前把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卖了,他也不符合新的申请条件,这60平方米也算作“有房”的面积。

    改动五公示渠道广了

    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单位或办事处出具的年收入等证明也可能不真实,因为缺乏公示,新《办法》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老《办法》:规定由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但没有规定具体出具的办法。另外公示范围较小,只规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公示。

    新《办法》:规定工作单位或办事处出具年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公示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实出具。要将申请人工作单位、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在办公场所和郑州市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改动六摇号轮候制度明确了

    新《办法》还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摇号轮候制度,对家庭经济状况动态管理。

    公示无举报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给群众颁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对已取得购房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购买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房源信息公布后,有购买意向的申请人持购房证到规定的地点进行登记。

    取得购房证并已经登记的申请人,房管局通过摇号、抽签等公开透明的轮候方式确定其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未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继续轮候。

    改动七经适房不好卖了

    过去经济适用住房买了,产权就属于个人,而新《办法》有了不同规定。

    老《办法》: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

    新《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等减免的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抵押。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减免的相关价款,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回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实施,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政府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即使五年后回购,政府还是按照当年的购买价格,而且还要除去折旧费。另外政府还将针对回购一事专门出台《办法》。

    改动八骗购不好操作了

    经济适用住房骗购的情况时有发生,新《办法》在这一点上也有体现。

    老《办法》: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退回所购房屋,又不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新《办法》: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购房人拒不退回所购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您对新《办法》有何意见、看法,请于11月26日前向法制局以书面形式提交。传真: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上一条: ·王石:90平米政策已不合适中国目前经济形势
下一条: ·李显楼律师参加河南电视台节目录制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