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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如何承担责任?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10-11-16   来源:   编辑: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上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下一条: ·以什么时间确定房屋的交付使用?风险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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