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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是避免房产纠纷的最好办法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10-12-22   来源:   编辑:
 

昨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的截止日,自婚姻法新解释发布以来,沸沸扬扬,虽然最终的确认稿近期内并不会马上出台,但此意见稿早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报房产热线0591-87840114也接到不少读者咨询的电话。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分割成为每个家庭最为关注的话题。

这一新解释究竟会带来哪些与以往不同的房产纠纷?本报咨询了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他给出的建议是,无论婚姻法新解释最终如何确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公证是解决房产纠纷的最好办法。

焦点1

婚前谁掏钱买的房

拟定为个人财产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卢锋奇律师告诉记者,这条规定明确了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虽然没有提出房贷部分的财产归属,但遵循“双方结婚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这样的原则,即不管一方是否直接参与还贷,房贷部分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留意的是,新婚姻法解释中还特别提出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房产增值部分”。“而目前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不考虑房产增值部分的,因此也造成了很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卢锋奇律师补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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