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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交何来物管费?律师:不必为开发商埋单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11-1-5   来源:   编辑:
 

 

      昨日下午,记者和本报随行律师来到该新建小区,据袁小姐介绍,去年下半年她交钱认购了该楼盘二期的一套期房,原定于今年10月28日交房。10月底开发商交房时,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于是便通知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整改。但令袁小姐没有想到的是,不久后她就收到物业公司的通知,让她从11月1日起开始交纳物管费。“房屋目前还在整改中,我也没有办理接房手续,这期间我并没有在该小区享受到物管提供的任何服务,物业公司凭什么就要开始收物管费了?假如开发商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完成整改,我岂不是要白白交一年的物管费?”与此同时,另外几个有着相同遭遇的业主也向记者和随行律师“喊冤”。

  随后,记者与袁小姐等人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据一位经理解释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开发商的交房达到国家规定交付标准”作为起算日,所以即使袁小姐的房屋在进行部分整改,但物管公司已开始为业主提供服务,比如维护小区的公共绿地等,因此,所有业主都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交物管费。但是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这位经理却表示,上述解释不代表公司说法。随后,记者、随行律师及袁小姐等人再次与物业公司行政部联系,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则称“可单独为业主解释”,但却以“负责人不在,今天安排不了时间接受采访”为由将记者拒之门外。

  随行意见:当事人不必为开发商埋单

  随行律师认为,物管费的交纳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业主的义务。但是,在这起纠纷中,袁小姐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管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就不存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袁小姐没有约束力。法律有明文规定,在物业没有交付之前,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袁小姐没有必要为开发商埋单。

  律师提醒: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该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中对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避免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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