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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也可“另请高明”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11-1-14   来源:   编辑: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肖海龙在其制订的补充条款中认为,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业委会可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养护,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业主的报修以及日常维修养护,物业公司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维修人员协助,业主也可以自行决定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维修人员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肖海龙还特别强调,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必须注意,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方提供其维修价目表。维修价目表经双方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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