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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09-3-10 来源: 编辑: |
家住闵行区的黄小姐去年刚买车,不料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爱车近日却屡遭“黑手”,一怒之下,黄小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黄小姐的诉求。
黄小姐于2003年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去年买车后又与物业公司达成了停车收费的协议。今年5月4日早上,黄小姐的父亲像往常一样来到楼下车位,准备清洗轿车。可眼前的景象让老人惊呆了,买了不到一年的轿车竟被人用坚硬的物件在挡风玻璃和车顶上敲了好几个洞,“千疮百孔”的轿车“惨不人睹”。心痛不已的黄小姐找来了物业公司的值班经理,但几次交涉都没有结果。6月17日下午,轿车再次被砸,黄小姐再也坐不住了,一纸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认为是物业的管理失职导致了事情的屡次发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义务应是指物业使用的方便与安全,而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物业公司一般对于业主的私有财产没有保管责任,除非物业公司和业主有另行约定。黄小姐和物业签订的是停车收费协议而不是保管协议,所以在黄小姐仅向物业支付停车费的情况下要求物业担负保管责任和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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