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管部门
1、直辖市、市(辖区)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2、区、县级规划委员会,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
3、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协助加强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二)申办内容
在城市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审批工作。
1、许可证办理的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填报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表,提出审批申请。
2、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受理,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2)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等相关情况告知用地单位。
3、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按照初审的标准进行初步审查。
(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及审核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稿,对不符合要求的终结审批。
4、许可证申请的审定: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主管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及复审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复审,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审意见。
(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主管人员根据复审意见及审定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定,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
5、许可证申请的批准: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办理申请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论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