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受理范围
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法定期限的;
2、申请再审人不是案件当事人的;
3、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处理结论的;
4、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5、其他依照有关法律等不能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再审。
四、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递交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递交副本。申请书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五、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和电话、邮政编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地址和电话、邮政编码;
3、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款项;
4、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