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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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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色黄色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

    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

    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份别填明件数。

     17﹑数量﹕

    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

    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

    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

    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份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

    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

    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

    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本填写方法仅供参考,请以“中国海关进出口贸易报关单填制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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