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 为了规范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26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的第二条首次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我国加入WTO之后,必须把WTO议定书的规则与协议等转化为国内法,为此,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第二条从教育法规层面对“中外合作办学”作了明确界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我国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其国家政策总目标由《条例》第一条明确表述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指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政策目标,在《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概括为“六个鼓励”: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前三个“鼓励”列入《条例》第三条,后三个“鼓励”列入《实施办法》第三条。 归纳起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侧重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合作伙伴上:拥有优质教育资源、具有良好办学水平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2)在合作领域上;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的新兴和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3)在受益地域上:面向全国,但更关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
为了规范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26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的第二条首次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我国加入WTO之后,必须把WTO议定书的规则与协议等转化为国内法,为此,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第二条从教育法规层面对“中外合作办学”作了明确界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我国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其国家政策总目标由《条例》第一条明确表述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指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政策目标,在《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概括为“六个鼓励”: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前三个“鼓励”列入《条例》第三条,后三个“鼓励”列入《实施办法》第三条。
归纳起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侧重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合作伙伴上:拥有优质教育资源、具有良好办学水平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2)在合作领域上;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的新兴和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3)在受益地域上:面向全国,但更关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