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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伤待遇给付发生的争议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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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伤待遇给付发生的争议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受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6]28号)、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具体受理情况如下:(1)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委托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鉴定,然后依据认定、鉴定结论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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