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的仅为部分底片,且提出重拍等补救措施而为原告拒绝,因此,被告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应酌情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本案中的定金在签约时即已交付,因此其性质是保证合同履行的"履约定金",而不是担保合同订立的"定约定金"。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本案中的定金应为999.8元。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定金责任。
最后,本案存在责任竞合问题,即原告既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择一行使,不能一并主张。原告选择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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