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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收购需尽职调查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6-3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尽职调查是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目标公司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等关键和基本信息的收集。尽职调查主要存在于公司上市、投融资及并购过程中,为购并方(投资方)提供决策的的事实依据。尽职调查一般存在于公司并购双方已达成并购意向但尚未完成并购行为之前的活动。在并购前,目标公司通常会对本公司的存续与经营的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并购方处于明显劣势地位,。通过实施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弥补并购方与出让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发现影响并购成功的致命缺陷,有效控制风险。并购牵扯范围涉及目标公司的方方面面。尽职调查是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关键依据,是确定成交价格的基础同时,对于调查中所发现的风险和目标公司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购双方在谈判并购价格时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并购方决定是否进行并购活动。当获知的并购风险和目标公司存在的不足,使并购方难以承担时,并购方会主动放弃并购行为。因此,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提示与防范风险 。

  一般来讲,并购方应作为总协调人,组织律师、评估师、会计师实施尽职调查。并购方应尽量全面参与尽职调查,充分利用对自身企业资源、业务情况熟悉的优势,综合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对目标企业重要的、关键环节的调查,双方的有效沟通能够使尽职调查得以充分执行,这既有利于并购方形成独立判断,也有利于其尽早熟悉目标企业,为后期制定整合方案提供依据,从而推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一体化,达到战略并购的目的。

  所有公司、企业的项目在运作中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这样那样的风险,单是从经济层面来考虑,也没有100%的保证。因此,从购并者的角度来看都会把所有的项目看作风险项目,把准备投资的公司、企业看作风险企业。尽职调查(Due Deligence)是购并方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必不可少的一项功课,对于购并方来说,说,对其效率性和精准性要求极为重要。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一般是接受购并方的委托,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和经营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目标公司的各种商业秘密,律师负有对目标公司商业秘密保守秘密的执业规定的。如果购并双方未能最终完成购并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角色则有可能再度转换为竞争者,并尽可能不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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